2018年9月21日,教育部官网发布《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明确,建立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退出机制,依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违反政治纪律或政治规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或是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的,强制退出。通知强调,强制退出的,取消入选资格,停发奖金并追回全部已发放奖金。
不得再申报各类人才计划和荣誉称号。除了强制退出,新规还明确主动退出或解约退出两种机制。因个人原因无法完成聘任合同,本人提出退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可以主动退出。在聘期内违规离岗,聘期内未按合同约定如期到岗工作或到岗时间不足、经督促提醒仍不履约的;或是聘期考核不合格,且本人不主动退出的,应当解约退出。
主动退出和解约退出的,停发奖金并视合同履行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已发放奖金;解约退出的,自退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报国家、各部委高层次人才计划和荣誉称号。通知还对高校行为进行了约束。
通知规定,高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部将对高校进行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停止下一年度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推荐资格:推荐过程中把关不严或出具虚假材料,不能认真履行推荐职责的;对严重违规行为失察或对违规违纪行为处置不力的;违规引进人才,片面依赖高薪酬、高待遇竞价抢挖人才,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应取消推荐资格的。通知称,长江学者青年长江学者是学术性、荣誉性称号,避免与物质利益简单、直接挂钩。入选者应珍惜荣誉、严格自律。聘期结束后,不得再使用称号。
通知强调,长江学者岗位设置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导向,与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相结合,重点支持在国家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国家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基地、特色优势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等设立岗位。加大向西部和东北地区倾斜力度,支持结合国家重大战略、区域经济发展与资源禀赋、特色优势学科等设立岗位。每年聘任特聘教授150名左右,聘期为5年;讲座教授50名左右,聘期为3年;青年学者300名左右,聘期为3年。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支持。
在聘期内,特聘教授奖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0万元人民币;讲座教授奖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万元人民币,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青年学者奖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万元人民币。对于遴选聘任程序,由教育部统一部署,一般每年一次。高校是人选推荐、聘任和管理工作的主体。
高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学术组织对本校候选人进行学术水平评价,报学校审定后推荐。拟推荐人选申报材料应当在校内公示至少一周。正式推荐人选中存在被实名举报的,高校党委经调查核实,不存在所举报问题的,应将有关举报材料及调查结论随推荐材料一并报送教育部。教育部对高校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候选人进行评审后提出建议人选。
在公示期间,建议人选被实名举报的,由推荐高校党委组织调查,调查工作要发挥校内外同行专家作用,确保公平公正。调查结果报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评审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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