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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法删帖判刑 有偿删帖为什么违法?

时间:2024-01-11 04:50编辑:admin来源:吉祥博官方网站当前位置:主页 > 吉祥博官方网站花语大全 > 勿忘我花语 >
本文摘要:简介:11月4日,有自媒体发文,从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得知,多家公关公司及负责人专门从事非法删帖业务被有期徒刑。“网络水军”早已不是第一次经常出现在网友的视野中了,而灾情洪水泛滥的用作避免不良影响、塑造成企业、人物声誉,早于有法律将此入刑,但是因其暴利性一直无法杜绝,而是不能威吓不良分子,那么,有偿删帖为什么违法?有偿删帖受害人怎么维权?下面回来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想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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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11月4日,有自媒体发文,从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得知,多家公关公司及负责人专门从事非法删帖业务被有期徒刑。“网络水军”早已不是第一次经常出现在网友的视野中了,而灾情洪水泛滥的用作避免不良影响、塑造成企业、人物声誉,早于有法律将此入刑,但是因其暴利性一直无法杜绝,而是不能威吓不良分子,那么,有偿删帖为什么违法?有偿删帖受害人怎么维权?下面回来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想到吧。【公司非法删帖有期徒刑】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份起诉书,揭露了公关公司专门从事非法删帖等网络黑灰产业的冰山一角。四家公司因非法删帖,被湖北荆州沙市区法院一审判决包含非法经营罪,涉及负责人因此获刑。

涉案的四家公司为北京迪思公关顾问有限公司(全称“迪思公司”),春鼎秋华(北京)公共关系咨询有限公司(全称“春鼎公司”),北京环宇趋势科技有限公司(全称“环宇公司”)和深圳市九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全称“九富”)北京分公司。这些公司的涉及负责人、具体实施的删帖人员亦被控告。上述涉案公司及涉及人员专门从事非法删帖的流程为:被告公司与有删帖市场需求的公司签定涉及协议,然后将业务“施作”给吴秋敏、何伟夫妻二人。该夫妇通过滋扰移除或去找其他删帖中介移除、屏蔽的方式展开非法删帖,并以每条100元至2000元平均的价格缴纳删帖服务费。

荆州市沙市区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案发,迪思公司与安利公司签定了三份百度SEO(搜索引擎优化)合约,按照合约誓约,迪思公司用于移除、屏蔽、沉降等手段在百度搜索引擎上清扫牵涉到安利公司的负面信息。被告人姜炜在兼任迪思公司大数据中心负责人期间,为了移除安利公司负面信息,通过QQ在网上寻找专门从事有偿删帖业务的被告人吴秋敏、何伟,讲好价格后,姜炜将其部门收集的涉及帖文链接发给吴秋敏、何伟展开删帖,吴秋敏、何伟共计为姜炜移除、屏蔽帖文1859条,姜炜代表迪思公司向吴秋敏、何伟缴纳删帖费用143万余元,迪思公司通过有偿删帖服务向安利公司缴纳巨额费用,非法删帖经营数额为5846971.98元,违法扣除总计4415697.98元。

案发后,迪思公司退缴全部违法扣除。2016年5月至9月,被告人周子潇在兼任九富北京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接续了为步长制药公司获取IPO服务的项目,根据步长制药公司的拒绝,周子潇命令其手下团队办理,其团队收集了一批影响步长制药公司上市的帖文,并委托春鼎公司和环宇公司对这些帖文链接展开移除和屏蔽。被告人周子潇对上述不道德知情并接纳。

九富北京分公司通过有偿服务向步长制药公司缴纳费用,非法删帖经营数额为1095253元,违法扣除3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周子潇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九富北京分公司退缴违法扣除30万元。2016年5月至案发,被告人李东洲在兼任春鼎公司法人代表期间,利用春鼎公司和环宇公司(李东洲掌控的空壳公司)的名义与辅仁药业集团、九富北京分公司分别签定了《财经公关咨询服务协议书》、《步长制药项目网络宣传服务协议》等合约,合约内容还包括为辅仁药业集团、九富北京分公司获取有偿删帖服务。

为了协助上述两家公司删帖,被告人李东洲命令其公司员工被告人王召明通过QQ在网上寻找专门从事有偿删帖业务的被告人吴秋敏、何伟,讲好价格后,被告人王召明将涉及帖文链接发给吴秋敏、何伟展开移除和屏蔽,事后向吴秋敏、何伟缴纳了删帖费用14万余元。春鼎公司和环宇公司通过有偿删帖服务向辅仁药业集团和九富北京分公司缴纳费用,非法删帖经营数额为1394663.30元(其中春鼎公司非法经营额为760731.30元,环宇公司非法经营额为633932元),违法扣除总计1247933.3元。案发后,被告人李东洲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春鼎公司退缴违法扣除70万元(还包括王召明所弃10万元)。在上述网络删贴服务产业链中,吴秋敏、何伟这对夫妻受到注目。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以来,被告人吴秋敏在网上大量接续他人委托的删帖业务,通过滋扰移除或去找其他删帖中介移除、屏蔽的方式展开非法删帖,事后向委托人以每条100元至2000元平均的价格缴纳服务费。其丈夫何伟于2016年元月开始参予吴秋敏的上述犯罪行为。经查,被告人吴秋敏的非法经营额为3986127.7元,被告人何伟的非法经营数额为3804927.7元,被告人吴秋敏、何伟违法扣除总计1932787.7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秋敏、何伟退缴违法扣除73.26万元。被告人吴秋敏的供述表明,从2016年1月起,迪思公司大数据中心负责人姜炜开始去找吴秋敏删帖,移除的大多是在百度告诉、贴吧、天涯社区、中华论坛、新浪等网站上牵涉到安利、恒昌、玖丰、五品今、善林等公司的负面帖文和小部分视频,收费价格为百度告诉100元每条,贴吧150元每条,天涯社区1200元至1500元每条,中华论坛600元每条、新浪博客100元每条。沙市区法院审理后指出,前述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在未获得国家涉及管理部门的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有偿删帖服务,违背了国务院公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之涉及规定。

法院指出,虽然本案中移除的信息有很多是网络毁谤信息,但由于本案被告单位、被告人予以国家有关部门许可,专门从事有偿删帖服务,其不道德妨碍了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管理秩序。至于有的被告人和辩护人明确提出拒绝接受委托向有关网站或部门滋扰,移除网络毁谤信息的不道德不属于非法经营不道德,涉及费用应向涉嫌金额中扣减的申辩意见,因上述不道德仍归属于有偿删帖服务不道德,对其申辩意见,法院未予接纳。沙市区法院审理后指出,被告单位迪思公司,春鼎公司,环宇公司,九富北京分公司,被告人吴秋敏、何伟违背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获取移除信息服务,妨碍市场秩序,情节尤其相当严重,其不道德皆包含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李东洲、王召明分别作为春鼎公司、环宇公司罪非法经营罪的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必要责任人员,被告人周子潇作为九富北京分公司罪非法经营罪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应该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9年4月3日,沙市区法院一审判处迪思公司,春鼎公司,环宇公司,九富北京分公司皆包含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罚金30万元至450万元平均的罚金;被告人姜炜、李东洲、王召明、吴秋敏、何伟、周子潇皆被判处罪非法经营罪。

除周子潇获得有期徒刑外,其余被告人皆被被判三年至九年平均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偿删帖为什么违法? 有偿删帖其不道德违背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获取移除信息服务,妨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不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行毁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以下全称《说明》)于2013年9月10日起实施。《说明》具体了利用信息网络实行非法经营犯罪的确认及惩处问题,其中第七条规定:违背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获取移除信息服务,或者坚称是欺诈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获取公布信息等服务,妨碍市场秩序,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归属于非法经营不道德“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惩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扣除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扣除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说明》认为,实行前款规定的不道德,数额超过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该确认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尤其相当严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背国家规定,有涉及非法经营不道德之一,妨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处以或者单处违法扣除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尤其相当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处以违法扣除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充公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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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偿删帖受害人怎么维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犯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法院不仅确认“有偿删帖协议违宪”,而且反对“权利受到侵犯者依法替自己维权”。有偿删帖受害人可以通过搜集涉及证据向法院控告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犯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 第七条 其公布的信息被采行移除、屏蔽、插入链接等措施的网络用户,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分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行为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接到通报为由申辩的,人民法院予以反对。

被采行移除、屏蔽、插入链接等措施的网络用户,催促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取通报内容的,人民法院予以反对。第十一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行毁谤、指责等手段,伤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减少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催促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分担侵权行为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应依法不予反对。

第十四条 被侵权人与包含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协议一方缴纳报酬,另一方获取移除、屏蔽、插入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不应确认为违宪。私自伪造、移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者以插入链接的方式制止他人提供网络信息,公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催促侵权人分担侵权行为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反对。

拒绝接受他人委托实行该不道德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分担连带责任。第十五条 雇用、的组织、唆使或者协助他人公布、发送网络信息侵犯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催促行为人分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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