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时间:2016-01-06字号:公布单位: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政策分类:节约能源政策级别:0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编成与审查,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其第44号)、《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矿山环境保护与管理完全恢复方案编成规范》(DZT/223-2011)、《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完全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拒绝,融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限于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管理完全恢复方案(以下全称“管理方案”)的编成与审查管理。 二、方案编成 第三条“管理方案”编成规范和内容拒绝不应合乎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矿山环境保护与管理完全恢复方案编成规范》(DZT/223-2011)、《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管理完全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字〔2015〕156号)的涉及规定。其中,牵涉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的,还不应合乎《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报》(国土资发[2004]69号)拒绝。
地热、矿泉水等矿种,“管理方案”的编成内容可按规范拒绝编成方案表格。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编成“管理方案”的,不分开展开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但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该划入“管理方案”悉数编成。 第五条矿山企业可自行编成“管理方案”,也可委托有关单位编成。
第六条新建矿山必需在划界范围后、主办权采矿证之前编成“管理方案”。 采矿权人不断扩大铁矿规模、更改矿区范围或铁矿方式的,不应新的编成管理方案。 对于矿山剩下服务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要每5年展开一次方案增补。 三、方案评审、备案 第七条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按拒绝编成已完成的“管理方案”,不应按照采矿权审核权限,报具备适当审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专家积极开展评审和审查工作。
主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管理完全恢复的业务部门负责管理评审的组织工作。 均须机关上级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各方案审查、批准后、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管理方案编成已完成后,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应该所持下列材料文本和电子光盘各一套,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审查: 1、申请人登记表(格式表见附件1); 2、管理方案编成委托书(矿山自行编成方案的不必获取);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或开具的采矿权证或范围划界文件、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储量核实评审意见或备案文件;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管理完全恢复方案文本; 5、编成单位全案意见; 6、交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管理完全恢复保证金承诺书及保证金缴存单据。 第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自接到申请人之日起45日内,作出表示同意或不表示同意的审查意见,并通报申请人。
省均须的,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展开全案;全案要做出否表示同意请示审查的审核意见,对全案过程找到以下情况、不合乎全案规范的,要不予撤回考订,未予评审: 1、经常出现文字、标点、图表序号等文字编辑错误较多; 2、材料及附件不齐全; 3、不按规范标准撰写; 4、仍未划界范围; 5、划界范围,仍未编成开发利用方案或方案仍未通过专家审查的; 6、工作量显著严重不足,不符合规范拒绝,编成质量低劣的。 通过全案的“管理方案”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具全案意见后,递交月审查材料一式六份,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或委托涉及业务单位的组织专家组展开评审。 第十条管理方案由专家组展开评审,实施专家负责制。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均须矿山“管理方案”评审所聘评审专家由的组织评审的国土资源部门从省级地质环境或地质灾害专家库中提取。评审专家不应具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采矿工程、岩土工程、土地整理、生态环境、工程预算、经济财会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熟知国家矿产资源研发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
评审专家无法从聘为或就任于评审申请人单位、管理方案编成单位及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中挑选,否则视作违宪评审。 第十一条“管理方案”评审专家组不得多于4人。除评审专家外,方案编成单位及矿山企业不应派遣有关领导和人员参与会议。
省级均须的,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应派员参加,市级均须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应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组对“管理方案”展开评审,构成专家评审结论,填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管理方案评审备案表格”(格式表见附件)。
专家组应付“管理方案”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展开评审,主要内容还包括: 1、“管理方案”内容和格式否合乎编成规范拒绝; 2、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否确切,评估否精确,预测否科学;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管理完全恢复目标、任务否合理,工程部署及措施否明确、不切实际; 4、经费估计否合理; 5、专家组明确提出的有关改动建议否早已获得改动。 评审专家组组长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开具方案否不予通过的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负责管理评审的组织工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付评审结论展开审查,并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管理完全恢复方案评审表格”上签订意见。审查的重点内容还包括: 1、评审程序否合理; 2、评审专家的构成否适合; 3、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管理完全恢复保证金承诺书否符合要求等。
审查通过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方案定稿、专家意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管理完全恢复方案评审备案表格展开整理副本。 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审查的“管理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和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后,方案编成单位不应在30日内已完成向省国土资源资料档案馆的汇交。
第十四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方案做出审查批准后,应该在通报采矿权申请人或矿山企业,同时将备案表格抄送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出审查批准后,应该在通报采矿权申请人或矿山企业同时将管理方案的国家发改委文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四、确保措施 第十五条并未编成方案及方案编成不规范、并未经过专家审查和主管部门备案通过的新建矿山,未予批准后采矿权。 并未编成或定期增补方案及方案编成不规范、并未经过专家审查和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已投产矿山,将未予批准后采矿权的不断扩大铁矿规模、更改矿区范围或铁矿方式、沿袭等申请。
第十六条资质单位、评审专家在编成、审查过程中不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违规行为,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况撤消其资质和专家资格,并中止其资质评审和专家核选资格。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月1日。原《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管理完全恢复方案编成管理办法(全面推行)》(鲁国土资字981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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