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陈丽平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了解到,环资委建议,在现行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及水法等法律基础上,由国务院牵头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污染防治的专门法规,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全国人大代表在有关议案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徐景龙、储亚平等66名代表提出2件议案,建议制定饮用水水源地法。
议案提出,应立法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划、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评估制度,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应急预警机制,强化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加大资金投入,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基金制度,实现综合管理。据了解,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是全国人大代表连续多年提出的议案。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至三次会议期间,共有此类议案6件。
环境保护部认为,环境保护部已经制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做好了规章清理工作,目前,正根据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结合各部门、各地方的意见,研究制定相关法规,拟从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信息共享、完善监管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制度。水利部认为,水利部已经就有关问题开展了大量前期研究论证工作,自2004年起组织开展了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条例的立法前期研究与起草工作,进行了大量的实地调研,取得了多个专题研究成果,并已提出了条例草案,建议先制定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条例,待时机成熟后,再研究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
环资委认为,饮用水安全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保障饮用水安全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本任务。近年来,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供水安全和饮用水水质保护还存在突出问题。现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是1989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制定的,仅在2010年对个别条款作了与现行法律的衔接性修改。
水利部自2004年起组织开展了《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条例》的立法前期研究与组织工作。2006年国务院召开研究饮用水安全问题的会议,要求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土资源部等完善水源地保护的法律制度,强化和充实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有关规定。环资委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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