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互联网广告仍然雾里看花国家工商总局8日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必要或者间接地促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去年9月1日,新的《广告法》月实行;今年9月1日,《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要实行,专门针对互联网广告打了一个“补丁”。比起传统广告,互联网广告的一个仅次于特点是,途径更为多样、方式更为隐密,或者更加有迷惑性,或者更加有被动强制性——你以为你是在上网冲浪,只不过,你只是在广告的垃圾堆里遨游,网民不仅没有得自由选择,甚至无法重开。
按照之前的涉及法规,竞价排名之类远比广告,而只是信息搜寻服务。类似于广告性质的互联网服务项目还有很多,比如购物网站的收费靠前展出,比如信息网站的收费上首页。
网民不得而知区分哪些是广告,哪些又不是。互联网广告新规具体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何谓互联网广告。以促销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所含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电子邮件广告、收费搜寻广告、商业性展出中的广告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的商业广告等,都却是互联网广告,都应当明显标明“广告”。收费的搜寻广告,应当与大自然搜寻结果显著区分;收费的展出广告,应当与长时间的网页展出显著区分。
说白了,就是要让互联网广告“宽”得更加像广告。广告主要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管理,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要分担审查按规定之责。像烟草、处方药等该禁令的广告要禁令,像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该审查的广告要审查。
但是,就像广告必需可辨识的规定一样,“不得以愚弄方式引诱用户页面”、“电子邮件不得可选广告或广告链接”等规定,某种程度不存在监管难题。违规大多是一到三万元的惩处,对那些广告费以致于数以亿计的互联网大企业而言,觉得是九牛之一毛。因此,新规究竟能有多大威慑力,还有待实际的检验。借我一双慧眼吧,让我把这纷纷扰扰的互联网广告,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期望新规后的互联网广告仍然让人雾里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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