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这段时间水果价格有所回升,刚完全恢复了“水果权利”,接踵而来是到要构建“猪肉权利”的时候了,猪肉价斩了历史最低,物价日均下跌的今天,回来大律师网小编来想到法律上是如何定义价格欺诈不道德的,青睐读者。【猪肉价历史最低】近期,国内生猪价格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之后下跌。
目前国内瘦肉型猪出厂价为20元/公斤左右,早已相似历史最高点。业内人士分析,未来一段时间,国内生猪价格或将突破这一极值。
同时,业内人士回应,近期经常出现的台风天气对我国整体生猪价格影响较小。农业部有关负责人近日回应,这一轮猪价下跌具有显著的恢复性。这对于调动养猪户的积极性来说是好事,但如果再次发生大面积集中于补栏,就不会给未来猪价暴跌祸根伏笔。
去年猪价跌了冰点,养猪户缴的缴,盈的亏,清栏注销屡见不鲜。再加不受猪瘟疫情的影响,补栏复养困难重重,生猪生产能力从去年八月以来仍然在持续上升。
根据有关媒体报道,目前国内生猪存栏跌幅多达60%,局部地区生猪存栏甚至严重不足10%,在这么大的生猪缺口的前提下。累计到今天,国内生猪价格之后下跌,纵观全国,13日19省猪价下跌,9省猪价暴跌,华中及华东多地猪价涨幅十分显著,其中湖北和福建省内均价单日下跌约3.77元/公斤和2.95元/公斤,湖南、江西及安徽均价单日下跌超强1元/公斤,湖南、江西强势追涨,以上两省多地已追上上两广猪价。累计到目前全国总计有18省均价“斩10”,除云南和贵州比较低位外,其他剩下各省基本维持在19.5-20元/公斤区间,距突破20/公斤关口也意味着一步之遥。
据证券时报:卓创资讯分析师王凌云也讲解称之为,13日全国外三元出栏均价23.44元/公斤,较12日上涨0.36元/公斤,与重庆23.2元/公斤相似,最低价黑龙江19.66元/公斤,最高价为广西28元/公斤。其中,河南猪价经常出现大幅度下跌,社会猪涨幅较小,多数屠企通报涨0.6-1.5元/公斤,良种猪散户22-23元/公斤,集团公司约24-24.4元/公斤。对于猪价后市,王凌云指出,东北地区下游市场需求下滑,屠宰厂动工水平保持低位。近期生猪外发无显著提量,预计短期猪价或上行动力受限。
华北地区猪源点对点外调高价区,养殖场存栏大大削减,当地屠企并购可玩性减少,猪价或之后下跌。华南地区不受北方低价猪源冲击,猪价再行上涨压力较小,短期行情或走稳。价格欺诈不道德定义《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欺诈或者使人误会的价格手段,收买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展开交易。
这种价格违法行为一般来说称为价格欺诈不道德,又称欺骗性价格回应,是指经营者利用欺诈或者使人误会的价格条件,收买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展开交易的不道德。一、经营者并购、销售商品和获取有偿服务的标价不道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归属于价格欺诈不道德 : (一) 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相符 , 并以此为手段收买歧义 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出售的; (二) 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 , 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用于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 , 以低价作乱顾客并以高价展开承销的; (三) 用于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 , 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 四) 标明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回应无依据或者元从较为的; (五) 降价销售所标明的优惠商品或者服务 , 其优惠幅度与实际相符的 ; (六) 销售处置商品时 , 不标明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 (七) 采行价外赠送方式销售商品和获取服务时 , 不真实情况标明赠送物品的品磊、数量或者赠送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 并购、销售商品和获取服务具有价格附加条件时 ,不标明或者模棱两可标明附加条件的; (九) 其他欺骗性价格回应。
二、经营者并购、销售商品和获取有偿服务 , 采行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 ,归属于价格欺诈不道德 : (一) 虚构原价 , 虚构降价原因 , 欺诈优惠折价 , 谎称降价或者即将提价 , 收买他人出售的 ; (二) 并购、销售商品和获取服务前有价格允诺 , 不遵守或者不几乎遵守的 ; (三) 谎称并购、销售价格低于或者高于其他经营者的并购、销售价格 , 收买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选行交易的 ; (四)采行掺入、掺假 , 以假充真 , 以次充好 , 紧缺数量等手段 , 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相符的 ; (五) 对实施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 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 其他价格欺诈手段。欺诈不道德的惩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获取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不道德的,应该按照消费者的拒绝减少赔偿金其受到的损失,减少赔偿金的金额为消费者出售商品的价款或者拒绝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减少赔偿金的金额严重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坚称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缺失,依然向消费者获取,导致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丧生或者身体健康相当严重伤害的,受害人有权拒绝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拒绝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金。此外,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议定合约过程中蓄意掩饰与议定合约有关的最重要事实或者获取欺诈情况,给对方导致损失的,应该分担损害赔偿责任。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欺诈广告获取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可以向经营者拒绝赔偿金。广告的经营者公布欺诈广告的,消费者可以催促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处罚。广告的经营者无法获取经营者的现实名称、地址的,应该分担赔偿金责任。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布欺诈广告,愚弄和误导消费者,使出售商品或者拒绝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由广告主依法分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坚称或者应知广告欺诈仍设计、制作、公布的,应该依法分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无法获取广告主的现实名称、地址的,应该分担全部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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