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劳动法中规定了关于劳动者合理劳动时间的规定,但是实际生活中的情况是变化长短的,在实务中加班费的情况十分少见。一般来说情况下单位拒绝劳动者加班费也都有遵循劳动法关于加班费时间的规定,并且缴纳合理报酬。但是,当劳动者拒绝接受不合理加班费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一次为理由解雇劳动者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王某于2005年3月到某加工厂工作,双方并未签定劳动合同,工资誓约为计件工资。2011年11月,加工厂收到一个订单,须要限期交货,于是规定职工加班费,每天工作时间约12个小时。
2011年11月20日,王某由于终因发烧,实在身体吃不消,于是明确提出不加班费,却遭拒绝接受,王某一气之下,按照规定的下班时间自行离厂。第二天,公司以王某违背厂规厂纪为由,对其做出解雇要求。王某上告,欲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受理。
【小编评析】 依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必须,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多达1小时,因类似原因必须缩短工作时间的,在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缩短工作时间每日不得多达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多达36小时”。很似乎,该加工厂早已违背了法律规定,解雇拒绝接受加班费的王某堪称不合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和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中止或者中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继续履行;劳动者不拒绝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早已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该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缴纳赔偿金”。在案件当中,王某不不愿在该厂之后工作,用人单位应当认同王某的意见,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涉及规定,重复使用缴纳给王某14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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