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土资源部牵头公布《关于实施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全称《公告》),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填充铁矿和中风期矿山分别减征50%和30%的资源税,并实施备案管理制度。 《公告》具体了两类减征税收矿山的具体条件和减征比例。填充铁矿是指随着回采工作面的前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上等空间填充废石、尾矿、废渣、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填充合格材料等采出矿产品的铁矿方法。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以下全称“三下”)通过填充铁矿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三下”的明确范围由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此类填充铁矿矿山应该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使用先进设备限于的堆积或膏体等填充方式;二是对采空区实施仅有覆盖面积填充;三是对地下含水层和地表生态展开适当的维护。 中风期矿山是指剩下可采储量上升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不含)以下或剩下服务年限不多达5年的矿山。
原设计可采储量不具体的,中风期以剩下服务年限不尽相同。中风期矿山以铁矿企业辖下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认。对实际铁矿年限在15年(不含)以上的中风期矿山铁矿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减征资源税实施备案管理制度。纳税人首度申报增税,应该区分填充铁矿增税和中风期矿山增税,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资料。
《公告》规定了两类增税备案资料的种类。 《公告》拒绝,主管税务机关应该将享用资源税增税的纳税人名单向社会审批,审批内容还包括享用增税的企业名称、增税项目等;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对于不合乎资源税增税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该责令其暂停享用增税优惠;已享用增税优惠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补缴已减征的资源税税款并附加费滞纳金;获取欺诈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税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予处置。 《公告》特别强调,享用中风期矿山增税政策的纳税人,矿产资源可采储量减少的,纳税人应该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仍然合乎中风期矿山增税条件的,应该依法遵守纳税义务;并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该不予受贿。
纳税人铁矿销售的增值税矿产资源(同一笔销售业务)同时合乎两项(不含)以上资源税备案类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可选择享用其中一项优惠政策,不得变换限于。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6年7月1日至《公告》实施日之间再次发生的仍未办理资源税免除备案的减免税事项,应该按《公告》有关规定办理涉及减免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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