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夫妻双方再次发生对立后,有罪过的夫妻一方,为了和好,自己主动或者应无过错方及其近亲属的拒绝,向另一方开具保证书。该保证书内容一般来说主要牵涉到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否中止、子女抚养权归属于及抚养费多少和夫妻财产如何拆分处置等问题。张某(女)与王某(男)于2008年3月成婚,2009年4月生下一男孩王某某,为照料小孩张某从单位请辞,张某担忧自己请辞后以后生活没确保,欲拒绝王某开具一份保证书,保证书中列明若因男方的罪过而造成再婚,则男方强迫退出一切财产,净身出户,并且退出小孩的抚养权,王某考虑到后表示同意了张某的拒绝写具备以上内容的保证书。
2014年7月因为王某外遇,张某拒绝再婚并按照保证书中的拒绝净身出户,退出孩子的抚养权,王某表示同意再婚,但不否认保证书的效力,张某向法院控告,催促法院对保证书的效力不予接纳。发问:婚内保证书否具备法律效力? 【律师答案】 保证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具备法律效力,但对小孩抚养权的誓约则不具备法律效力。一、保证书具备法律效力必需符合三个条件: (1)保证书是一方现实的意思回应;(2)保证书的内容没违背法律法规的涉及规定;(3)保证书的内容没违背公序良谓原则。
二、关于保证书中关于财产条款的誓约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誓约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扣除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展开誓约,但是其誓约不得对付愿意第三人”。由此看来,当事人一方在保证书中誓约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律所禁令。
在上述案件中,保证书是经过王某考虑到后表示同意签订的,是他的现实意思回应,且对财产的归属于有具体的誓约,没违背公序良谓,那该条款就可视作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誓约。因此,这部分关于再婚财产处分的允诺,应该具备法律效力,在再婚诉讼中应该不予确认。
但是,若书写该财产处分条款的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在作出该意思回应时有被胁迫等情形,依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权及公平原则,该条款亦科可撤消情形。三、保证书中“强迫退出孩子抚养权”的允诺条款 这部分内容否合法有效地,受到法律维护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不存在争议。本律师赞同“强迫退出孩子抚养权”不具备法律效力这一种众说纷纭。
婚姻关系具备人身关系,不同于仅限于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法》所说的合约关系。退出抚养权的允诺并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因为《婚姻法》未彰显婚姻当事人在再婚诉讼之外的其他阶段可以对再婚后子女抚养权展开协商或做出单方允诺的权利。笔者指出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就像公民的不受教育权一样,无法被褫夺,但也无法退出,因此该保证书关于强迫退出孩子抚养权的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法院在审理中对保证书中关于财产的誓约的法律效力不予确认,对强迫退出孩子抚养权的誓约不予认定,不过该誓约可以作为要求孩子抚养权归属于的最重要参照因素。【伸延读者】 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夫妻双方再次发生对立后,有罪过的夫妻一方,为了和好,自己主动或者应无过错方及其近亲属的拒绝,向另一方开具保证书。该保证书内容一般来说主要牵涉到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否中止、子女抚养权归属于及抚养费多少和夫妻财产如何拆分处置等问题。在双方协议再婚未果,展开诉讼再婚时,无过错方往往以此为据,拒绝法院按照保证书上的内容展开裁决。
因此,除了上文案值得注意,其他类型的婚内保证书的法律效力要如何确认? 一、婚姻关系否中止的确保 婚姻自由既还包括成婚的权利,也还包括再婚的权利。对于再婚权利,《婚姻法》第31条和第32条分别就协议再婚与诉讼再婚不作了专门规定。
其中,夫妻双方协议再婚除了有再婚的合车祸,还必需到婚姻登记机关展开注册,获得离婚证,双方的夫妻关系才能月中止。因此,即使夫妻双方中的过错方违反了婚内保证书上的许诺,但之后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再婚注册或注册再婚未果,而是展开诉讼再婚,人民法院也不能依照《婚姻法》第32条以双方夫妻感情否裂痕为标准,查明案件事实,辨别双方否超过法定再婚条件,裁决否获准再婚。二、子女养育问题的确保 虽然民法坚决意思自治权的原则,《婚姻法》第36条第3款也容许夫妻双方对哺乳期后的子女养育问题,自行协议解决问题,但是此时的“协议”由于早已转入到了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应依职权对双方协议的结果展开审查。
如果夫妻双方就子女养育问题协议的结果,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未予获准。因此,夫妻双方在诉讼前关于子女养育问题的确保并不是一定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在处置子女养育问题时的一个参照因素。三、财产如何拆分处置的确保 在婚内保证书中,关于财产如何拆分处置的确保,本质上是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做到的损害赔偿确保,即夫妻一方若违背确保,则要对另一方展开经济上的赔偿金。
《婚姻法》第46条只规定了四种损害赔偿情形,对于夫妻双方就其他造成感情破裂的情形(如赌、酗酒等),做出损害赔偿誓约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系由确保人的现实意思回应,不不存在欺诈、威逼或乘人之危等可撤消情形,且不违法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予以反对。除了必要以损害赔偿的形式所做到的确保外,还不存在夫妻财产誓约或以再婚为条件的财产拆分协议。两者的区别展现出在: 第一,生效的条件有所不同。
以再婚为条件的财产拆分协议只有在夫妻双方再婚后,才能生效。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三) 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以注册再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再婚为条件的财产拆分协议,如果双方协议再婚并未成,一方在再婚诉讼中答应的,人民法院应该确认该财产拆分协议没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展开拆分。而夫妻双方的财产誓约并不牵涉到再婚,更加不以再婚为条件,按照《婚姻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扣除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誓约,对双方具备约束力。
第二,财产标的有所不同。夫妻之间对双方的财产誓约范围,既可以是婚前的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延续期间的,而以再婚为条件的财产拆分协议的财产范围不能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应回避独自。
如果牵涉到到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不能视作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予,对于这部分婚前财产,应该做到夫妻财产誓约来处置。综上,婚内保证书中关于婚姻关系否中止和子女养育问题,在诉讼再婚中,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而关于财产如何拆分处置的确保的法律效力,则要就否归属于损害赔偿,夫妻财产誓约或以再婚为条件的财产拆分协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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