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财产挽救错误谓之纠纷案情讲解 对于错误申请人财产挽救导致的损害赔偿,仅有不存在错误申请人财产挽救以及伤害结果并足以使申请人分担赔偿金责任,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还应该证明错误申请人财产挽救与伤害结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否则上诉其拒绝申请人赔偿金的催促。【案例索引】 一审: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07)利民初字第791号 【案情】 2006年6月10日,原告东营市X水泥加工有限公司与东营市D水泥加工有限公司(以下全称D公司)签定买卖合同一份,誓约需方出售供方20万吨水泥生产线全部设备,合约标的额为1532244元。该合约主要条款有:“设备拆除前需方预付设备总额的30%,设备加装后,超过设计能力之日,付至设备总额的80%”,“合约签定后,两个月内开始拆除,4个月内加装完”,“供方如无法如期将设备运到需方登录地点,分担违约金30%,需方如无法如期缴付,分担违约金30%。
2006年7月5日,利津县人民法院法院了刘某与王某、东营市X水泥加工有限公司股东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告在诉前明确提出保全申请,拒绝查禁本案原告的生产设备一宗。
利津县法院经审查指出申请人合乎法律规定,于2006年7月5日做出裁决,就地查禁本案原告所有的球磨机一部、脉冲式布袋除尘器三台,同时容许本案原告长时间用于以上设备,但禁令其卖掉、藏匿、损毁。法院裁定书递送后,本案原告及D公司皆没对裁定书明确提出驳回申请人。
2006年12月4日,利津县人民法院开审该起股东权纠纷,判令王某向本案被告缴纳股权转让金90万元、赔偿金经济损失99000元,判令本案原告不分担民事责任。王某上告明确提出裁决,经二审审理,2007年3月19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7)东民三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决生效后,本案原、被告皆没明确提出中止查禁的申请人,(2007)利民保字第8号挽救裁定书月底2007年8月4日丧失法律效力。
因原告债权人,2007年7月2日,原告向D公司缴纳违约金40万元。从挽救裁决做出后至2007年8月4日,所查禁的设备仍然在展开生产经营。[案情分析] 【分歧】 关于本案有两种有所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指出,被告的不道德包含侵权行为,原告因其错误的挽救不道德而遭到40万元的经济损失,回应被告应该不予赔偿金。
第二种意见指出,被告申请人挽救的不道德虽然对原告的财产处分权在一定时期内造成了阻碍,但被告并无侵犯原告合约利益之蓄意,其不道德与原告所遭到的经济损失之间亦不具备因果关系。原告拒绝被告赔偿金该40万元的经济损失,理由失当,不不应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