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不道德,确保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之为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约的誓约,对房屋及设施的设施设备和涉及场地展开修理、水土保持、管理,确保涉及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缴纳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倡导业主通过公开发表、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自由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希望物业管理企业积极开展不顾一切的价格竞争,禁令价格欺诈,增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构成。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该遵循合理、公开发表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该区分有所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施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明确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施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该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订适当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发布。明确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约中誓约。
实施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约中誓约。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该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明显方位,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展开审批。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行包干制或者酬金制为等形式誓约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所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相同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皆由物业管理企业拥有或者分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为是所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誓约比例或者誓约数额萃取酬金缴纳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作物业服务合约誓约的开支,结余或者严重不足皆由业主拥有或者分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定的买卖合同,应该誓约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接续时间等内容,牵涉到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誓约应该完全一致。第十一条 实施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包含还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施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为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还包括物业服务开支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开支包含一般还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萃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营、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水土保持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保险费;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表示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改版、改建费用,应该通过专项修理资金不予列支,不得算入物业服务开支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 实施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为的,预收的物业服务开支归属于代管性质,为所缴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作物业服务合约誓约以外的开支。物业管理企业应该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发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发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发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明确提出发言时,物业管理企业应该及时回应。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行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约誓约聘用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展开审核。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该遵从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苛遵守物业服务合约,为业主获取质价吻合的服务。
第十五条 业主应该按照物业服务合约的誓约如期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背物业服务合约誓约逾期不缴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该敦促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受贿。
业主与物业用于人誓约由物业用于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誓约,业主胜连带缴纳责任。物业再次发生产权移往时,业主或者物业用于人应该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第十六条 划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完工但仍未出售,或者因研发建设单位原因并未如期转交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研发建设单位全额缴纳。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该向最终用户缴纳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拒绝接受委托开立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缴纳手续费,不得向业主缴纳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展开经营的,应该在同意涉及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表示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申请。业主扣除收益应该主要用作补足专项修理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要求用于。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拒绝接受委托实行物业服务并适当缴纳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反复缴纳性质和内容完全相同的费用。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获取物业服务合约誓约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誓约。第二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强化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背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不予惩处。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备案。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负责管理说明。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酬劳[1996]266号)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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